“咣當,咣當……”9月27日,某汽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車間內,幾個“不明身份”的進口儲氣罐在檢驗檢疫人員的監督下,從進口成套設備中分離出來,并在氣弧切割機的燒灼切割下變形、破裂,隨后被送往垃圾處理場進行徹底擠壓破碎。
這是張家港檢驗檢疫局保稅區辦事處今年第二次對無法提供制造許可證的進口壓力容器實施銷毀處理。今年以來,該辦事處累計查獲違規“潛”入國門的進口壓力容器2批共4臺,總容積3290升,涉案貨值243.9萬美元。經鑒定均為固定式壓力容器,屬我國實施制造許可和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目錄內商品。由于進口企業既不能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的制造許可證,也不能提供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向國外供貨商索證也無任何結果,而作為儲氣源設備,與空壓機配套使用,很有可能造成爆炸事件,影響安全生產,可謂后患無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張家港檢驗檢疫局依法對其進行銷毀處理。
值得關注的是,這些貨物均是經正規報檢進口的設備夾帶入境的,單憑報檢單入手,很難聯想到“高危”二字。據了解,壓力容器常夾帶在進口成套設備中,若進口貿易單位對成套設備了解少,就很可能忽視夾帶壓力容器的問題,而且還有很多國外壓力容器的生產企業不了解我國壓力容器的制造許可制度。目前,除了少數知名的國外壓力容器的專業生產企業已申請并獲得我國的制造許可證外,還有很多國外壓力容器的生產企業尚未向我國申請制造許可,這些國外生產企業不具備進入我國市場的先決條件。
因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企業,在簽訂進出口設備合同時,一定要搞清楚設備中是否夾帶壓力容器,如果有,合同或其附件中應明確如下內容:境外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依據的規程、規范和標準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及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進口時,進口企業應向制造商索取《制造許可證》并及時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對于不能提供有效證書的,要到國內找有相關資質的壓力容器制造企業訂做,以免鍋爐壓力容器因不符合相關規定被退運出境或銷毀。
(江蘇張家港檢驗檢疫局)
虞平 施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