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女士(委托代理人王海)在蘋果公司的旗下專賣店購買了IPHONE4手機一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手機竟然是翻新機,劉女士對此十分憤怒并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受理了該案。
劉女士訴稱,2011年7月9日,她在蘋果公司一家經銷商處購買了IPHONE4手機一臺,使用較短時間后,原告在該品牌官網上輸入手機序列號查看保修期限時,發現該手機的保修期竟然只剩半年,實際上該手機的保修期應該是一年。經查,劉女士發現其購買的這部手機的登記時間是在半年以前,該手機是經過翻新的。經過一系列查找,劉女士發現,IPHONE4上市后由于天線門事件導致很多消費者更換和退貨,大量退換機回到蘋果公司。該手機唯一的翻新品銷售點是美國的一家網店。原告認為,被告的手機在翻新后以全新商品身份出現在最后一個上市的市場蘋果(中國)進行銷售,而原告正巧購買了這種二手的翻新商品,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涉嫌以欺詐消費者的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機款、賠償款、誤工費、公證費以及賠禮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寧澤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