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原告是由國家版權局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開展對其會員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解海龍系原告會員,擔任原告總干事、法定代表人,由其拍攝的“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攝影作品在國內外享有極高的聲譽,極大地推動了中國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該幅作品曾在2006年11月23日的北京華辰秋季拍賣會上以30.8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成交,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目前,該作品的復制權已經交由原告管理。
2010年,原告發現,二被告未經允許將解海龍拍攝并交由原告管理的兩幅攝影作品(包括“大眼睛”在內的兩幅希望工程攝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傳畫,放置在其店堂內明顯位置,從事營利活動。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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