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到底哪些屬于壟斷行為,哪些企業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企業如何判斷辨別?日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唐青陽教授,用社會中的壟斷現象進行逐一解讀。
案例一:火鍋店集體加收10元鍋底費
2007年8月,重慶市十多家火鍋店貼出告示,統一收取10元鍋底費。經查,這些火鍋店具有串通合謀漲價的嫌疑。隨后,物價部門責令火鍋經營者停止串通漲價的行為。
解讀:這起案件屬“價格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在競爭中,為了避免兩敗俱傷,企業常常聯合起來,成為同盟者,訂立壟斷協議,這已經違法。
案例二:方便面協會讓企業統一漲價
2007年7月26日,全國10多家品牌的方便面統一提價,漲幅達20%至40%,而這些方便面企業的市場占有率達95%以上。而世界方便面協會中國分會是此次漲價事件的操縱者。
解讀:由于行業協會可能通過某些決定、決議限制市場競爭,《反壟斷法》特別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有以協會名義發布通告,統一調價的,都屬壟斷。
案例三:廠家限制跨區銷售汽車
如果你是重慶的消費者,即使你知道某一款車在上海的成交價格更便宜,但你卻不能去上海買,因為上海的車商不會賣給你。即使你從上海購買成功,賣給你車的上海經銷商一旦遭到舉報就會面臨廠家的罰款。如果不同地區的汽車經銷商相互串貨,便是違規行為。
解讀:《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禁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經營廠家此舉屬于壟斷。
案例四:廠商指定配送高檔汽車零部件
高檔豪華汽車的生產廠商只對指定的4S店單一配送零部件,形成壟斷,消費者只有到指定的4S店維修汽車。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壟斷后,汽車廠家就可以對維修和價格進一步壟斷。
解讀:《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對配件進行專供管理的做法已違法。
案例五:供應商進商場要交進場費
在零售業中,供應商時常會被大型零售商收取進場費、條碼費、節慶費、店慶費等。但如果供應商拒絕交納,那就別想進商場大門。而隨著供應商費用的增加,商品價格也隨之水漲船高,最后無疑買單的只能是消費者。
解讀:“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零售商以收費為要挾,已違反《反壟斷法》。
案例六:獨家買斷酒類銷售權限制競爭
為了推銷自己的品牌,不少酒類廠家、經銷商不惜重金,直接買斷大型酒樓、娛樂場所的獨家銷售權,被買斷銷售權的酒店、娛樂場所不再銷售別的品牌,消費者也只能選擇這些品牌消費。
解讀:這是酒類銷售中常見的壟斷現象。酒類銷售商和酒店、娛樂場所經營者相互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其它競爭對手。